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36號債權人富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豐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狀載相對人金豐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何
岳宗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聲請原因事實欄先主張剩餘貨款為新臺幣1,233,200元嗣
又主張滯欠1,733,200元請釋明原因,如有錯誤,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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