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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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原告 劉福遇
劉于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被告 劉豈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57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子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