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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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債務人 蔡宏鑫 (原名 蔡松源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
及證券帳戶)自民國109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⒊請說明債務人現是否仍任職或經營喜漾髮型沙龍?若無,請
說明債務人現於何間髮廊工作?該髮廊係自營抑或受其僱用?並應提出自109年11月起迄今每月收入明細相關證明文件。又債務人之收入來源應包含薪資、營業收入、中獎獎金、津貼及各式政府及社會補助等,如有漏列,應一併更正收入狀況表。
⒋請說明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
為何人所有。並說明現居地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及提出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
⒌請詳列受扶養人之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扶養義務人之人
數、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受扶養人之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在學證明文件,並說明受扶養人現居住何處、有無工作及收入狀況。
⒍提出受扶養人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109至111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所有扶養義務人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⒎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