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0號債權人 王彥華
王彥鈞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雅利 債權人 王兆祥
李碧霞 債務人 陳政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李雅利新臺幣柒佰陸拾參萬肆仟柒佰參拾柒元、另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王彥鈞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柒仟肆佰參拾陸元、又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王彥華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肆仟陸佰零陸元、又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王兆祥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又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王李碧霞新臺幣貳佰柒拾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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