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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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林財安 被告 洪佳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易字第6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李繼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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