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50號聲請人 廖宜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正新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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