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42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複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林坤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68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304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6日7時5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鄉○○路○段○○○號,因
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損被保險人 徐良生 所有,由原告承
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
系爭車輛受有損害。
(二)系爭車輛經送修後,支出汽車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3,
232元(工資8,158元、零件15,074元)。
(三)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1
條之2、保險法第5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23,2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原告公司查核單、行車執照、
駕駛執照、車輛受損照片、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丞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統一
發票、賠款滿意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向彰化縣警察局
員林分局調閱上開交通事故卷宗查閱屬實,且未據被告到場
或提出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以修復費
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
車輛自出廠日105年11月(行車執照僅記載年月,未記載出
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6年
11月6日,已使用1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
9,512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原告另支出工資8,158元,
故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修復必要費用應為17,670元(計算式
:9,512元+8,158元=17,670元)。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
爭車輛修理費用,於17,670元之範圍內,應認有據。
五、再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
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件原
告車輛於事故時自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往
西方向行駛,欲右轉全家超商,被告機車自同路段由東往西
欲直行,二車於超商廣場前發生擦撞,系爭車輛右轉彎疏於
注意右後方車輛,被告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有警卷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
表、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證,是原告就本件損害
之發生與有過失甚明,經考量兩造過失之輕重,認原告應負
60%過失責任,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被告賠償金額40%
,故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應核減為7,068元(計算式:17,
670元×40%=7,068元)。
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0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8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
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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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5,074×0.369=5,562
第1年折舊後價值15,074-5,562=9,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