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殷啟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殷啟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殷啟宗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6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