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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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大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大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盧大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85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53號判處有期刑4月確定,另犯贓物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7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犯殺人未遂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併科罰金60,000元,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並科罰金6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269號上訴駁回確定,復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5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94年9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39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392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吳淑惠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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