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告 張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83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2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鍾湄
書記官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 陸佰 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怡嘉
法 官王鍾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