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653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張光怡
王郁雯
被 告 陳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