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9號附民原告 劉家豪 附民被告 楊人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332號恐嚇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