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南宏因竊盜及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