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1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4月6日10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