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許文賓 │土地銀行枋寮分行│九十三年七月十日│貳萬捌仟伍佰元│ES00五三三四││││││││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