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97號債務人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4年度裁全字第5999號)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月霞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