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3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拘提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