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03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黃江榮 即 翁美玲 之繼承人
被 告 黃馨毅 即翁美玲之繼承人
被 告 翁玟瑄 即翁美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
0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以其繼承被繼承人翁美玲之遺產得分配範圍內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58,904元,及其中新臺幣50,228元自民國98年11月26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以其繼承被繼承人翁美玲之遺
產得分配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