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705號
原   告  邱鈺麟
被   告  林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未
補繳,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存卷足參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