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怡和 太平洋重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即反訴原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應於十日內具狀向本院聲明其願承受原法定代理人 李汪賢 之訴訟。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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