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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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雲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2日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之判決,以確定之終局判決為限,中間判決僅為終局判決之準備,而非終局判決之本體,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7條亦有明文。是得對之聲請再審之裁定,亦應以確定之終局裁定為限,法院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於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時,始生法院得另以裁定駁回其訴之效力,既尚須由法院更為裁定,即難謂具有終局效力,非終局裁定,自不得對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聲請再審。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該裁定係命再審聲請人補繳再審裁判費之補正裁定,僅生限期補正之效力,非屬終局裁定。揆諸前開說明,再審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