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桂年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桂年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桂年因消債條例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