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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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947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 杜承唐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0年7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7萬7,000元,約定分別於90年7月4日、8月4日、9月4日各清償6,750元,另94年10月4日清償45萬6,750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307萬7,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於90年7月19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份、他項權利證明書1份、支票暨退票理由單6份(以上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1份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