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7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陳芳惠

被告 高鴻恩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76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上午11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6,460元及民國112年

4月5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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