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告 高鴻恩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76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上午11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6,460元及民國112年
4月5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雅惠
法官 彭振湘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