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57號

聲請人余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姚力仁 間調解車輛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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