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永偉選任辯護人張政衡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永偉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審已量處無期徒刑,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10月4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
茲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年2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陳秋錦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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