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債務人 王健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