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0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志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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