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4號原告 許文彥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王在莒 訴訟代理人 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行政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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