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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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15號原告 宋陳冬華 訴訟代理人 宋振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 蘇瑞珍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10時35分,在屏東簡易庭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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