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37號原告紅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又榮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
曾怡菁 律師被告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春長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俊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