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54號聲請人菲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厚任 代理人 邱鴻材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琬婷┌───────────────────────────────────────────────────┐│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菲鉅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473,050元│AD0000000│101年6月7日│││陳厚任│司南港分公司││││├─┼─────────┼─────────┼─────────┼─────────┼─────────┤│2│菲鉅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34,290元│AD0000000│101年6月17日│││陳厚任│司南港分公司││││├─┼─────────┼─────────┼─────────┼─────────┼─────────┤│3│菲鉅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02,721元│AD0000000│101年6月27日│││陳厚任│司南港分公司││││├─┼─────────┼─────────┼─────────┼─────────┼─────────┤│4│菲鉅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350,003元│AD0000000│101年6月7日│││陳厚任│司南港分公司││││├─┼─────────┼─────────┼─────────┼─────────┼─────────┤│5│菲鉅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367,567元│AD0000000│101年6月17日│││陳厚任│司南港分公司││││├─┼─────────┼─────────┼─────────┼─────────┼─────────┤│6│菲鉅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332,429元│AD0000000│101年6月17日│││陳厚任│司南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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