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
戊○○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補正之系爭建物資料仍未臻明確,本院認有依職權調查之必要,候核辦。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家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雅琦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
戊○○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補正之系爭建物資料仍未臻明確,本院認有依職權調查之必要,候核辦。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家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