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丁○○
丙○○
乙○戊○○己○○庚○○○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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