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一0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九七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三三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六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以九十三年度中簡上字第三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九十三年十年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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