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七四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乙○○之弟 李兆財 )之文件;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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