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9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被告(即 劉黃寶桂 之繼承人)
劉煥宗
劉玉嬋
劉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煥宗、劉玉嬋、劉玉燕為被告劉黃寶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黃寶桂於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10年7月7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劉煥宗、劉玉嬋、劉玉燕3人,均未於民法第1174條第2項所定期間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茲因渠 等三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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