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9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朱宸緯朱志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朱宸緯即朱志虔於民國87年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日期轉換■,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9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鄉○○○段││839-71│建│││27.95│全部││├──┼───┼────┼────┼────┼────────┼─┼──┼──┼──────┼─────────┼──────┤│002│嘉義縣○○○鄉○○○段││839-58│建│││27.71│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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