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七年七月七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