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7號上訴人 李謀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謀權 、 李謀量 、 李逢州 (原告 李謀民 )、 廖順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壹仟伍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