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171號聲請人大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坤龍 、 余麗君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請聲請人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2年12月2日起算,抑或自提示日起算?)。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