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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