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成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陳彥成前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等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一)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4月確定;(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確定;(三)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2月、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四)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15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
7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99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珊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