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張玲真 被告 楊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原交簡字第10號,原為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張雅涵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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