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4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朱朝平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遷出、辦理遷出登記及拆屋還地部分,目的均為取回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5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土地(檳榔、果樹、竹子占用面積約6,610㎡,鐵皮屋占用面積約264㎡,合計6,874㎡)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587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81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揆諸前揭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土地交易現值,訴之聲明第2項則不併算其價額。查系爭土地112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500元/平方公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3,437,000元(計算式:500元×6,874㎡=3,4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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