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4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誠陽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誠陽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8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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