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58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文政 被上訴人即原告烱立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烱章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王詩銘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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