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複代人丙○○被告萬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國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松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