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蔡文錦
被   告  陳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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