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簡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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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珮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陸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
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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